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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骥,L.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1859—1928

【介绍】:

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公法学家。主要著作有《1789年以来法国的宪法和主要政治法》(1898年)、《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1901-1902年)、《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1901-1902年)、《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1908年)、《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1912年)、《公法的变迁》(英译本为《现代国家中的法律》)(1913年)、《法律与国家》(1917年)、《主权与自由》(1922年)、《宪法论》(1927年)。狄冀认为社会的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即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社会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律的共同基础。由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从而有一种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即客观法。在整个社会团体之内人们必须服从,可以由集体强制加以合法制裁的行为规则的总体就是客观法。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法就存在。客观法是该社会中最高的、普遍的法,高于并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客观存在,并且对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地适用。客观法是“社会纪律”,是社会事实的表述。法律不是国家的一种产物,它是国家之外存在的,法律的概念完全不隶属于国家的概念,法律规则对国家和个人同样适用。国家的成文法分为规范性法律规则和建设性或技术性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规则是指以具体形式表述了客观法的那部分成文法;建设性法律规则主要指那些组织公务的法律,建设性法律规则全部是强制的组织规则,由于它们有机地控制某些社会需要,从中获得法律效力。狄冀主张以公务观念取代传统的国家学说(国家主权和自然权利),将公务观念作为公法的基础。公务观念是指任何由于对实现和发展社会连带关系来说是必不可少而必须由政府加以调整和控制的活动。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公务的标准是这种服务中断片刻便会引起社会混乱。在国家组织形式上,主张工团主义,认为工团主义是一种和平的、远大的、十分有效的和平运动,能够把各阶级团结在一起,把散漫的群众组织起来组成稳定的法律结构来对抗和削弱政府的权力的恣意专横。在国际法方面狄冀否认国家人格、意志和主权,主张国际法为国家之上的法,国家只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限,国际法的基础同样是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既适用于统治者也适用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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