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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立法

书籍:法律辞典

是中央行政立法的对称。即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授权或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在中国,就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按照中国《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地方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本级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行政立法的效力及于地方政府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行政立法(即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行政立法应在公布后的30天内报国务院备案,应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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