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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书籍:法律辞典

是一些国家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即地方政府的组织体制。国外地方政府一般采用地方自治制度。该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参与政权,改革了原来的地方管理制度。到了拿破仑执政时期,该制度逐渐在法律上得到巩固,并基本上一直沿用至今。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西欧、亚洲、中美、南美和非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先后仿效法国,实行地方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形式上规定地方居民可以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机关,由自治机关管理地方事务。但其职权很小,主要从事地方上一些交通、水电等事务。地方自治机关常常被地方财政金融巨头、企业主、地主及其代理人所把持,还要受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吏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原苏联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地方自治制度。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在苏联加盟共和国、边疆区或州分别组成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自治地区享有自治权。主要有:可独立解决其权限内的问题;可制定不与国家宪法、法律相违背的法律;可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等。前南斯拉夫也实行地方自治体制。首先,它建立普遍的代表制和社会自治。每个公民有权选举参加议会的代表;其次,地方政府和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是合作协商关系;其三,地方议会实行三位制,即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院(由居民区代表组成)和社会政治院。三个院的地位平等,都可以独立地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涉及全区的重大问题,由三院联席会议共同决定。中国的地方自治只限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根据中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享有《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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