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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负担合同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第三人给付合同”或“担保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指以第三人的给付为标的的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的当事人仍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而仅就第三人而言,不负担任何义务,故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概念并不准确。第三人虽不因该合同负担任何义务,但第三人不履行时约定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当事人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第三人负担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第三人负担合同的要件有:(1)约定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当事人(又称约定人、约束人、要约人或债务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受约人只须具有识别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受约人;(2)约定人须有为第三人给付负责的意思;(3)负责的意思表示为不要式行为;(4)须有第三人给付行为的约定,约定第三人的行为为给付条件的不是第三人负担合同;(5)给付内容应不得为不能、非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6)给付对于债权人应有利益。第三人负担合同因未得到第三人的承认,故对第三人不成立合同义务;约定人的责任限于因第三人不给付而生的损害赔偿,因此约定人也不成立给付的义务,仅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应能填补受约人因第三人的不履行所受的损害,不以消极的合同利益为限。没有如委任等其他的法律原因,约定人不能因自己的给付行为而代位取得受约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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