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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法定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定期间内必须由法院依职权召集的债权人会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即应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并通知债务人、已知的债权人和发布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应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为限,人民法院不得提前召开会议,也不得无故推迟召开会议或不召开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有重大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或确定期日召开时,人民法院可以推迟会议召开的期日,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已知的债权人和发布公告。人民法院依职权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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