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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定婚”。指男女双方为自己或第三人为他人在婚前约定在以后的某一时间结成婚姻的行为。封建社会和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均将其视为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中国古代婚姻成立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其中的纳吉即订婚。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将婚姻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订婚被视为确立此契约关系的缔结,结婚则是该契约的履行,所以基于契约法的原理,罗法时就规定了订婚后婚约男和婚约女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履行结婚的义务,此后一些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并对订立婚约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意大利、瑞士、瑞典等。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订婚制度大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视其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当事人结婚与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中国解放前也有订婚的习惯,而且多有父母包办,解放后在婚姻立法中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中未规定订婚的内容,订婚也就不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双方自愿订婚的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生法律约束力,一方或双方可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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