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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刑

书籍:法律辞典

不定期刑的对称,指法官在对犯罪人进行判决时,不仅定罪,而且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明确作出相应的刑期。从自由刑产生时起,就伴随着判决时使用定期刑,它是刑罚报应主义的体现。刑罚应当与犯罪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法定,以实现法律的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目的刑、教育刑理论与刑罚个别化提到了议事日程,在宣告自由刑时只确定刑期幅度不确定具体刑期的不定期刑开始在西方国家出笼。但由于不定期刑的致命弱点,现在真正适用的国家很少,定期刑占绝对优势。中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和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中国是采用定期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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