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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约公元前179—前104

【介绍】:

西汉思想家河北广川(今河北枣强县广川镇)人,少治《春秋》。景帝时为博士,兼通五经,为群儒首。武帝时以“天人三策”得到赏识,曾任江都相和胶西相。晚年居家著书,而“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著有《春秋繁露》、《春秋决狱》、《举贤良对策》等。他适应当时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继承儒家孔、孟的思想,并吸收先秦阴阳五行、墨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等思想中一切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因素,建立了一个新的儒家神学理论体系,形成了统治中国达2000年之久的封建正统思想。他的法律思想是其整个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1)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承继“天人合一”思想,创立了“天人感应”理论,“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君主应当“承天意以从事”,代表上天统治人世,君主言论“犹绳之审于曲直也”,衡量是非,具有法律效力。君主至上,言出法立。(2)主张以“三纲五常”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他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观点出发,论述了“君权神授”说,并将“三纲五常”确立为封建法制的指导原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认为“三纲”是按“天意”制定的,任何人都得遵守。“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也是“天意”。因此,“三纲五常”是永恒不变的真理。维护“三纲五常”,便是封建法制的根本目的,符合“三纲五常”的言行便是“合理”、“合法”,违背“三纲五常”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定罪量刑要以“三纲五常”为准则。(3)“大德小刑”的德、刑关系理论。他吸取秦王朝覆灭的教训,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他认为德刑对于维护封建统治都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德是主体,刑是辅助,从“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和“性三品”的人性论来论述德刑关系,是董仲舒在理论上的创造。他把“大德小刑”说成是“天意”、“天道”的体现,是永恒持久的最高准则。他认为,人是“天”的有目的创造物,人性得之于“天”。人性既有善又有恶,因此应该用“德”去启发其善性,用“刑”去威慑其恶性。而善恶二性的表现,又因人而异,即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这样“三品”。具有“圣人之性”者,不经教化便能“善”;而具有“中民之性”者,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又可能不受教化而为恶;具有“斗筲之性”者,则多属为非作恶者,施予教化也很难为善。他认为,“中民之性”是最具代表性的人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植其“仁”质而使之为善,同时又用刑罚以防止和惩戒其“贪”质而使之不为恶,但应以教化为主。(4)提倡“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第一个主张以《春秋》经义为依据断罪,考察犯罪动机。动机违背《春秋》精神,即使犯罪未遂也应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重刑;如果出于卫护《春秋》的动机,即使行为违法,构成犯罪,也可从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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