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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交

书籍:法律辞典

“断绝外交关系”的简称。一国宣布终止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一般发生在两国关系严重恶化或两国间爆发战争的情形。有时一国因另一国干涉其内部事务或对其采取不友好行动或因某种事件而断绝与它的外交关系,有时一国或数国以断交作为抗议某个国家的政策的姿态。有时也被国际组织成员国用作对某国集体制裁的手段,例如1965年阿拉伯国家联盟对联邦德国、1962年美洲国家组织对古巴、1962年联合国会员国对南非实行制裁时都采取了断交行动。中国政府曾因某些国家恢复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而断绝与它们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对于是否断绝和何时断绝与某国的外交关系具有自由决定权。断交是一种单方行为,由一国主管当局以国家名义发表公开声明或向关系国家递交外交文书宣布终止外交关系,召回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和使馆全体人员,同时要求对方撤回派驻在本国的相应人员。一方或双方召回大使而不委派继任者,大使生病或不能执行任务或无限期不到任但仍有临时代办主持馆务者,不构成断绝外交关系。两国断交自一国宣告终止外交关系之日起生效,须立即关闭对方驻本国的使馆,使馆馆长和馆员须在一定限期内撤离回国。但使馆人员在离境前或在离境期限届满前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被关闭的使馆馆舍仍不受侵犯。派遣国得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保管,得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代为保护其国民的利益。在和平时期断交不影响两国间既存的条约义务和贸易关系,一国国民在另一国的权利和法律状况不变但失去本国的外交保护。在战时断交,使馆人员以及使馆的财产和档案的地位和待遇与和平时期断交一样,但关于条约、国民个人权利、国家及其国民个人的财产的处理则适用战争法规。按照国际法,两国断绝外交关系不能撤销相互间承认或拒绝给予承认,也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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