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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属继承法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只有在被继承人死后,而其生前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失效和不生效,或者某部分遗产未列入遗嘱中,或者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或丧失受遗赠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况下,(在中国,还须被继承人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才能发生。因此,法定继承通常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一词最初起源于罗市民法,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中国古代无法定继承一词,至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继承编》中才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中国1985年的继承法较系统地规定了中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都同时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并且一般都采取遗嘱继承在先的原则。因此,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低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根据就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婚姻或家庭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均按人身关系的亲疏而定。二是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三是法定继承的适用受到遗嘱继承的限制,有遗嘱应先按照遗嘱处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不可任意变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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