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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同体

书籍:法律辞典

法国同其原殖民地一些国家所组成的国家结合体。前身为“法兰西联邦”,是法国依据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于1949年与柬埔寨、越南和老挝三国缔结条约建立的。当时,法属非洲殖民地被视为法国的海外领地。由于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将法兰西联邦改称为法兰西共同体,并规定在共同体内各成员享有自治;各成员的外交、国防事务属于共同体,由法国总统代表共同体;成员国可以独立,但独立后便脱离共同体;设立以法国总统、总理和各成员国政府首脑组成的行政会议。1959年2月,共同体宣告成立,除法国本土、“海外省”、“海外领地”,当时成员国还包括除几内亚以外的前法属非洲的12个国家,它们都是仅被允许实行国内自治的国家而不是国际法主体。共同体以法国宪法为基础,法国在法律上和政治上享有优越地位;宪法规定的共同体机关的权限几乎不发生作用;成员国有权脱离共同体。1960年6月法国修改宪法,规定成员国可不脱离共同体而独立,并允许独立国家参加共同体。同年,12个非洲成员国独立并加入联合国,其中乍得、中非、刚果、加蓬、达加斯加和塞内加尔等6国同法国单独缔结条约留在共同体内,而达荷美、尼日尔、上沃尔特、象牙海岸(现称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等6国则先后退出。共同体的基础于是从法国宪法转变为条约,共同体成为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国家结合。由于法国与上述非洲12国间的关系并未因它们是否加入共同体而有多少区别,法兰西共同体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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