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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类

书籍:法律辞典

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分类为法的一般分类,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以法律表现形式为标准作出的划分。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通常又称制定法或协定法(国际条约);不成文法通常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还包括判例法,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使其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现代社会成文法日益普及,不成文法日渐萎缩。(2)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依法律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也可能涉及到权利义务等内容。(3)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重要性和源流关系作出的划分,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组织和公民权利,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通常有特别程序;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根据宪法而生成的法律,其内容涉及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不如宪法严格。(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依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划分,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5)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法律生成和适用范围与主体不同而作的划分。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内,由特定国家机关产生,并在本国主权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只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其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仅适用于某一类或某一些国家的分类为法律的特殊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公法和私法。这是依法律内容所作的划分,始于古罗,后被大陆法学承袭。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个人权利、个人利益、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分类的基础。这里的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是联邦制国家对法所作的分类。联邦法是联邦中央制定的法,联邦成员法是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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