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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书籍:法律辞典

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或者是指适用法律时探求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操作。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从法律规范的探寻开始,直到进行三段论推演之前的整个活动过程,属于广义法律解释。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属于狭义法律解释。广义法律解释包括狭义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但是,从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史看,法律解释意义的凸显及其在法律研究中的中心地位,是伴随着概念法学的衰微而来的。立法者、法律文本和解释者构成了解释活动中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它们之间构成三种基本关系,即立法者和法律文本的关系,法律文本和解释者的关系,以及立法者和解释者的关系。立法者和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创制和被创制、源和流的关系;法律文本和解释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制约和被制约、主导和从属(或给予和接受)的关系;立法者和解释者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创制和适用、传递和接受的关系。由于存在这样的关系,在立法者的原意、法律文本的语义和解释者的理解这三者之间,就形成了传递和反馈上的基本一致,即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于法律文本的语义,继而又为解释者所理解和适用,或者说,解释者理解法律文本的语义,这种意思又可以归诸于立法者的原意。承认这种一致性,也就是承认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或文化)共性进行成功的书面表达和交流的可能性;没有这种表达和交流的可能性,就没有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法治和法律的效用就无从谈起。在当今的法律解释实践中,人们皆强调最终解释结论应该是某种合理而客观的过程或程序的结果,强调法律传统、法律共同体等因素对解释活动的制约作用,强调解释者对其解释和判断的理由作出说明和展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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