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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书籍:法律辞典

国家以减、免费用的办法,使案件当事人在经济困难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处理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律制度。19世纪中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援助制度在世界上有很大发展。1958年国际律师协会组织国际法律援助协会。不同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时间不同,有不同的特点,援助对象、条件和程序等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英国早在1949年就颁布了《法律援助及法律咨询法》,由此确立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对一些案件减、免费用的办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先后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司法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此外,全国各地也先后成立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和法人。在刑事诉讼中,盲、哑、聋、未成年和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均可获得法律援助。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必须尽职尽责地为受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程序,通常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材料,经过法律援助部门审查批准。中国香港和澳门均确立法律援助制度,香港设有法律援助署,对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澳门,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援助适用于任何诉讼。但是,申请人须是经济困难者并且依法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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