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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

书籍:法律辞典

成立于1967年,是香港政府为经济能力不高的诉讼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凡是裁判司署及其他各级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包括民事、刑事上起诉、上诉的一切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和法律援助署的审查批准,均可得到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将案件的情由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如实地向法律援助署提出报告,经过审查认定申请人所提出的案件值得采取法律行动,而本人每月可动用的收入不超过1500港元,可动用的资本总数不超过15000港元,法律援助署即可批准,并发给法律援助证书,指定律师甚至大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署批准,申请人有权上诉,经高等法院或上诉法庭、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批准,仍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无误的,如果事后查清出于欺诈,法律援助署有权撤销法律援助证书,返还诉讼费用,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方面,如果受助者胜诉,所获得的赔款,法律援助署可以从中扣除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如果受助者败诉,其可动用的收入不足750港元,可动用的资本不足5000港元,可以免费。但其可动用的收入和资本超过这个数额,可以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按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可动用收入超过1500港元但不超过15000港元、可动用资本超过15000港元但不超过10万港元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但在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受助人,需将其所获得的赔款的10%~12.5%交给法律援助署,作为“法律援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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