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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性精神病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为“心因性精神病”。由于急剧的精神刺激(如遇到地震、火灾、水灾、车祸等意外灾害、亲人突然死伤、遭受意外打击等)或者是持久性的精神刺激或心理因素(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工作和学习困难、持久的心理紧张等)所引起的精神异常。精神刺激是反应性精神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病分为急性和慢性两大类。急性反应性精神病包括反应性木僵、反应性兴奋状态、反应性朦胧状态;慢性反应性精神病是由持久的精神刺激引起的,发病持续时间较长,它包括反应性抑郁症和反应性妄想症。反应性精神病引起危害行为者并不常见,在司法精神病学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是受到某种打击后出现的精神紊乱,涉及到两者的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问题。反应性精神病在发生意识障碍时,或由妄想幻觉影响时,也可能出现杀人、纵火、妨碍社会治安的行为。在严重意识障碍及妄想幻觉影响下出现的行为,已属于丧失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属无责任能力。在抑郁情绪下发生的危害性行为,其责任能力评定较为复杂,如在轻度抑郁情绪下作案,因未完全丧失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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