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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这种制度体现在中国的《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中。(2)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违反《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实施了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这四种禁止性行为之一种。最后,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非法多次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破坏性捕捞方法导致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等等。(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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