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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和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警服、专用标志和警械的管制及社会治安秩序。侵害的对象是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和警械。根据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生产和买卖。警服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特有样式,专供人民警察穿着以标志其身份,方便执行警务的统一服装。它包括衣裤、鞋帽、配套腰带、佩带。专用标志包括车辆牌号、警用警报器、警灯、警衔标志、缀有警衔标志的领章、肩章、警徽以及警服钮扣、橄榄色布、领带、领带夹等警服专用标志。警械是指除致命性警用武器以外的警用器械和戒具,包括警棍、催泪枪、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和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生产,包括无资格生产而生产和指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的规格、品种、数量、标号等进行生产。非法买卖,包括无资格买卖而买卖和指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买卖。这里的生产、买卖,一般表现为批量生产、买卖。情节严重,主要指生产、买卖数量较大,屡教不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等。(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犯本罪。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2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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