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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对称。由个人、团体所建立的跨国组织。国家政府或政府机构有时也可成为其成员,但在组织内不行使政府权力。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1950年2月27日的决议中对其所下的定义是:一切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即被认为是非政府国际组织。此种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内法支配。多数国家将其大体上视同国内的非政府组织,只给予它们相当于外国法人的地位。比利时等国对此种组织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根据其法律,在捐税方面给它们以特别优惠。非政府国际组织出现在19世纪上半叶,早期活动主要集中于人道主义和宗教事业。目前其活动已扩及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关系的许多方面,其中一些组织在其有关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承认此种组织的存在并与其保持一定的合作关系。《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1946年经社理事会成立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1950年、1968年经社理事会就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咨商地位问题通过决议。取得咨商地位的条件是:其目的和宗旨符合《联合国宪章》;具有代表性及公认的国际地位;有组织的基本文件、固定的总部会所及工作人员;会员有权参与决定组织的政策与活动;基本经费主要来自各国分会或会员缴纳的款项。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咨商地位有3类:(1)一般咨商地位授予与经社理事会大部分活动有根本利害关系的组织,如国际商会、各国议会联盟、国际自由工联等;(2)特别咨商地位授予与经社理事会少数活动有关并具有特殊能力的组织,如残疾人国际联合会、国际律师协会等;(3)将有时可对经社理事会的工作做出有益贡献的组织列入名册,如国际民航飞行员协会、国际太阳能协会等。经申请获准取得第1、第2类咨商地位的组织可派观察员出席经社理事会及其所属机构的公开会议,而列入名册者只能参加与其有关问题的会议。3类组织都可向所出席的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第1类组织还可在会上陈述意见。它们还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磋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都仿效了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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