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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

书籍:法律辞典

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并不排斥妻或夫以契约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转让给夫或妻,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古罗时期万民法所确立的“无夫权婚姻”是这一制度的雏形,但当时的法律仍确认女方家庭负有设定“嫁资”的义务,婚后丈夫对妻的“嫁资”仍有处分权。近代,随着“夫妻别体主义”的确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分别财产制。1882年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已婚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作为分别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及处分权。1935年的《法律改革(已婚妇女与侵权行为人)法》进一步规定,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义务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责任的能力。英国法律还规定,为满足婚姻共同生活及扶养教育子女的需要,夫妻之间可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订立协议,作出婚姻财产的设定。目前,属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这一制度,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例如,日本1947年修正后的民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所得财产,为其特有财产,但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其共有。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把它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中国法律虽然尚未明确设定分别财产制,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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