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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权

书籍:法律辞典

男女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相互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和体力上扶助的权利,是亲属间扶养的首要内容。它依配偶身份产生,属婚姻的当然效力,是夫和妻专享的权利,不得继承、处分、扣押或撤销。它是亲属法上的请求权,从请求的内容看,既有物质上的请求,又有非物质的请求(扶助)。一方扶养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另一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世界各国法律多从义务的角度将扶养法律化,又称生活保障义务,分为生活保持义务和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为维持双方的婚姻生活乃至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须的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大多规定扶养义务由丈夫承担,妻子仅在丈夫有受扶养的必要时,才承担此项义务。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它表明夫妻相互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另一方除请求其履行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负刑事责任。有些国家还有一方被扶养权丧失的规定,如前东德、前南斯拉夫。对夫妻扶养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还有人认为,从该权利的内容看,它除了具有经济内容,还包括相互间精神上的抚慰、体力上的扶助,所以很难将之简单归于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中,它应属于二权一体的权利。至于夫妻间扶养的条件,一般而言,有扶养的必要,是亲属间发生扶养的绝对条件,夫妻间也不例外。而“对方有扶养能力”这一要件,则不适用于夫妻间。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要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担负扶养对方的责任。在这点上,夫妻间的扶养是无条件的。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关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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