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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财产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一方所有的财产。德国民法称为“保留财产”,瑞士民法将之分为三种,即约定的特有财产、第三人为财产给付的特有财产与法定的特有财产。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将第三人为财产给付的特有财产包括在法定特有财产之内,仅有法定特有财产与约定特有财产两种。特有财产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属部分的分别财产,其效力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因此,除分别财产制外,在其他财产制中,都可存在特有财产。但在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中,仅妻有特有财产,而在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各有自己的特有财产。(1)法定的特有财产。依瑞士民法、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包括:专供夫或妻使用的物品,限于动产;夫或妻职业上必须的物品;夫或妻受赠的物品,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德国民法还规定,婚姻一方因继承所得的物品,经被继承人声明为其保留财产的,也是特有财产,实际上它是由第三人设定的特有财产;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2)约定的特有财产。瑞士、德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后以契约方式订立以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律还对特有财产契约的订立、内容、废止有明确要求。夫妻特有财产的效力,适用法律关于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具体有:(1)夫妻各享有对特有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收益权。(2)特有财产的责任,即以特有财产负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依财产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联合财产制下,与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双方配偶财产的责任相同,而在共同财产制中,稍有不同。以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例,夫的特有财产的责任及于夫婚前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以及妻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的债务。妻的特有财产及于本人婚前所负债务、因职务或营业所负债务、因继承财产所负债务、因侵权行为所负债务,并且这四项债务还可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妻只能以个人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的有两项,一是她就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二是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所生的债务。法律还规定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也及于妻的个人财产。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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