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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书籍:法律辞典

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原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议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下列情形适用复议:(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对于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4)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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