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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让

书籍:法律辞典

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或全部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主体为国家,因割让失去或得到领土主权的国家分别被称为让与国和受让国。土著居民把领土让与一个国家,被传统国际法视为属于先占而不是割让。客体是领土主权。国家可将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割让给另一国,但领土的某些部分,如附属土地的河流和领海,则不得离开土地而单独割让。割让由让与国和受让国签订条约予以规定。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两种。前者为严格意义上的割让,通常是一国通过战争以强力兼并另一国的领土,它们或都是战胜国根据和约取得战败国领土,或者是通过和约宣告和确认战胜国占领战败国领土的事实。例如,普法战争后,法国依1871年《法兰克福和约》将阿尔萨斯-洛林割让给德国;日俄战争后,俄国依1905年《朴次茅斯和约》将库页岛南部割让给日本。这种割让一般都是无偿的。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自愿谈判订立条约进行的,主要有赠与、交换和买卖等形式。例如,奥地利在1866年对普鲁士和意大利的战争中,将威尼斯赠与法国;1890年英国将北海中的赫尔戈兰岛与德国的南非保护地交换;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在国际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以调整边界为目的交换领土的割让方式。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在婚姻契约或遗嘱处分中也常有割让领土的事例。这类割让中,有偿和无偿的情形都存在。西方某些学者还将抵押、租借、永久占用等领土交易看做为变相的割让。割让的效果是被割让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受让国,由该国在该领土上行使属地最高权,在该领土内居住的让与国国民原则上随割让而成为受让国的国民。但近代割让条约中常规定割让地居民可自由选择国籍,凡声明保留原国籍者即丧失继续居住该地的权利。割让地居民的财产权不受割让的影响;与割让所涉领土有关的国家条约、财产、档案和债务,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则由受让国继承。割让的效力一般认为产生于条约订立和批准,但有些学者认为其效力有赖于被割让领土的交付。此外,也有条约规定,割让须经当地居民投票表示同意才有效。割让领土是传统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之一,但在现代国际法上,以战争等强制方式取得领土是非法的,由此签订的割让条约无效,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非强制性的转让领土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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