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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家和集体事务。中文“公务”一词最早出现在《宋史·列传第三十六》关于子从吉的评论中,有“从吉勤于公务而疏于训子,固未得为尽善也”之语。现在“公务”一词没有法定的统一解释,只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公务包括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例如,政府的行政事务、代议机构的立法事务、法院的审判事务和检察机关的检察事务等。狭义的公务即行政法上的“公务”,仅仅指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狭义的公务往往具有公共性、国家意志性、法定性、优益性、强制性等特点,是行政法研究的重点内容。狭义的公务由国家公务员来执行,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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