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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离休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对某些参加革命工作早,或有特殊贡献的公务员,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离开工作岗位休养,工资照发,并享受法定物质保障的制度。许多国家都有公务员离休的规定。中国是把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老后要退出公职系统的,称之为“离休”。就是指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并享受法定从优物质保障的制度。国家公务员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按有关规定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但是,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和相当级别的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在退休时保持荣誉称号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公务员,其退休金可酌情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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