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经选举而任职的法律制度称为选任制。在中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