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公务员纪律处分

书籍:法律辞典

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按照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公务员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共有下列14种:(1)散布有损于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6)搬弄是非,破坏团结;(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8)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10)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11)在外事活动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13)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14)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的经营活动及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中国对公务员纪律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中国对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权限是:(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处长以上人员的撤职、开除处分,应报国务院备案。(2)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报任命机关备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3)经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公务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由本级人大予以罢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4)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错误时,应该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程序是:(1)立案。根据知情人的反映、检举、控告,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立案或由监察机关根据管理范围立案。(2)调查对证。这是查处案件的关键。(3)提交一定会议讨论。在讨论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受处分人出席并允许其申述意见或他人为其申辩。(4)作出书面处分决定。由本人签署意见,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5)被处分者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除开除处分外,其他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上一篇:公务员管理机构下一篇:公务员假期权
上一篇:公务员管理机构 下一篇:公务员假期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