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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

书籍:法律辞典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公证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费属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公证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能随意占用和挪用。公证费的计收方法主要有:(1)按件收费,如委托、遗嘱、身份、出生学历及招投标、拍卖等公证事项;(2)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公证收费的具体标准,如房屋转让合同公证;(3)按时间收费,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计收。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负担的原则,但允许一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当事人缴纳公证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减收或免收。由于当事人难以举证而要求公证处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公证处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应由当事人负担。因公证处过错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过错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双方过错撤销公证书,酌情退还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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