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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向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建筑工程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导致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结果。本罪是结果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这是成立本罪结果加重犯的重要条件。(3)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受处罚的只能是这些单位直接负责建筑工程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之后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过失,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则可能是出于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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