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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企业中实行的企业工资总额与本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工资随效益升降而浮动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奖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是工效挂钩办法之滥觞。1985年11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1985年试点,1987年普遍推行。工效挂钩有利于保障企业在经营权范围内自主运用工资分配手段,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国家税利收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许多企业开始阶段仅以上交税利作为经济效益指标,加上对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以及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不尽科学合理,产生企业间苦乐不均和“鞭打快”(先进企业吃亏)现象。在实践中这些缺点已逐步有所克服。建筑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煤炭企业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运输业实行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提成工资制,效果更为显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4月9日批准)中提出:“在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1996年3月5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形成工资收入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关系”。要健全挂钩指标体系,在某些企业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消除挂钩中客观因素影响工资水平高低的现象,合理拉开企业间工资的差距,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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