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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派别。也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和古代、中世纪和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主要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卢梭、贝卡利亚、普芬道夫、杰佛逊、潘恩和罗伯斯庇尔等。其学说一般都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自然法内容。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支配,订立了社会契约,成立国家和制定出实在法。但对于自然状态的情形、订立社会契约的原因、社会契约的内容、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和应建立什么样的政体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自然状态是美好的,有的认为是充满战争恐惧的;有的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有的强调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一致性;有的主张君主专制,有的赞成民主共和制,有的拥护君主立宪制;有的认为个人权利应全部转让给国家,有的主张只转让一部分等等。19世纪初开始,在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共同反对下,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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