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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设质

书籍:法律辞典

出质人将其股份的占有移转给质权人而作为质权的标的物的行为。股份设质原则上可自由进行,但法律禁止者除外。无记名股份设质,应依设质的合意和无记名股票的交付而成立。记名股份设质,除应有设质的合意,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记名股票并交付给质权人外,还应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得对抗公司。股份设质产生以下效力:(1)质权人就设质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质权人在公司盈余分派时,享有盈余分派收取权。(3)质权人依物上代位原则,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收取权;以及享有出质股东因股份合并或公司合并而享有的新股份或金钱。(4)质权人可依法拍卖设质股份,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5)出质人作为股东的议决权,不因其股份设质而丧失。但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使其设质股份消灭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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