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原本保有的利益。固有利益是非因债务人的给付或履行而为债权人固有的利益,区分固有利益与给付利益的意义在于在某些场合(如积极侵害债权)可能发生因不当给付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给付利益损失的情况,此时实际损失的计算应包括给付利益的损失、固有利益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