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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约公元前725—前645

【介绍】:

春秋初期法家学派的先驱。名夷吾,字仲,又称敬仲,齐国颍上(今安徽颖上县)人。少时家贫,以经营小商业为生,活动在社会下层,了解群众。后经叔牙推荐,被齐桓公任为相,并被尊称为“仲父”,在位四十余年,辅佐齐桓公进行了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改革。分国都为二十一乡,工商六乡,士农十五乡;分鄙野为五属,设各级官吏管辖。以士农乡的乡里组织为军事编制,使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同时,打破“任人唯亲”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士经过“三选”,可以上升为“上卿之赞”。分“公田”为“地”,“相地而衰征”,实物税取代劳役税。实行多种经营,“本末并重”,工商与士农并列,同属“国之石(硕)民”。为解决齐国缺乏甲兵的困难,曾采取以甲盾等赎罪的罚金办法,并令诉讼双方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用,否则即以败诉论,使齐国日益富强,第一个取得春秋霸主的地位。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要使人民遵守法律,就必须使人民感到有利可图,因此立法必须“令顺民心”。主张“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认为要保证法令的贯彻,必须“劝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虽然把礼义廉耻比做国之四维,但更重视赏罚的作用。并主张加重刑罚,使人民“畏威如疾”。今存《管子》,部分为战国时各派学者托名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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