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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世界银行”。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系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在美国华盛顿。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者统称为“世界银行集团”,三者的理事会年会经常联合举行。其宗旨初期主要致力于战后欧洲的复兴,1948年以后主要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解决成员国发展经济的长期资金需求,促进长期国际收支失衡的解决。近年来,其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生产项目。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须以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先决条件,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不一定要参加世界银行。截至2000年10月,世界银行有182个成员国。其创始法定资本为100亿美元,后经几次普遍增股,还有临时的选择性增资,其借贷资金主要从世界主要工业国的资本市场筹措。每个成员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另外每增加10万特别提款权的认股权即增加一票。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副理事各一名组成,任期5年,可连任。每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召开年会。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5名由掌握股份最多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派任,其余由其他成员国理事按地区组成19个选区产生,每两年选一次,其中俄罗斯、中国和沙特均单独组成一个选区。行长为执行董事会的当然主席和银行员工的首脑。它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在会员国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出版物包括《年度报告》、《世界银行集团》、《世界发展报告》、《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与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业务》。中国是创始国之一,1980年5月正式恢复在该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合法席位,并开始单独组成一个选区派任执行董事。该组织1985年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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