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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

书籍:法律辞典

管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组织。管理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组织和控制勘探和开发该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管理局的主要机关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另有企业部直接进行勘探和开发该区域的资源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管理局的大会应由管理局的全体成员即所有缔约国组成。每一成员应有一名代表出席大会,有一票表决权。大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由参加表决的成员2/3多数作出。大会有权依照《公约》规定,就管理局权限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制订一般性政策。理事会为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由大会选出36个管理局成员组成,有权制订管理局对于其权限范围以内任何问题或事项所应遵行的具体政策。管理局应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以及为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为使其能够履行职能,管理局应在每一缔约国的领土内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1994年11月16日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牙买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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