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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盟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国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根据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于1920年1月10日在日内瓦成立。创始会员国是在和约上签字的32个协约国或自治领以及13个中立国;其他国家可经大会2/3会员国同意而加入。主要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国一个投票权。定期于每年9月在联盟所在地开会,处理“属于联盟行动范围以内或关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大会决议,除盟约另有规定外,应得到出席会议的成员国一致同意。(2)行政院。开始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4个非常任理事国的代表组成。后来常任理事国增加苏联和德国,非常任理事国扩至11国。职权与大会相同,并具有开除成员国、分配委任统治权、在发生侵略时就采取集体军事行动向成员国提出建议、委任秘书长等权力。通过决议需出席会议的成员国一致同意。(3)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的常设事务机关。秘书处人员为国际公务员。附设具有独立性的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劳工组织。国联具有独立于成员国的国际法律人格。其基本任务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国际合作”。前者包括裁减军备,保障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采取防止战争的行动,和平解决争端,对违反盟约国家实行制裁。后者包括开展国际公益事业,管理国际专门业务机构,实施委任统治等。成立后最初十年中,联盟成功地处理了一些争端,并主持缔结了1924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8年的非战公约,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一定成绩。但作为巴黎和会的产物,国际联盟的目的实质上是维持战胜国的既得利益;在成员构成上,既排斥苏联,又不包括美国,缺乏普遍性;在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上,大会与行政院的职权没有明确区分,决议又都需一致通过,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国联活动的灵活性和效力,使之始终未能发挥一般性国际组织应有的权威和效能。国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瓦解,正式解散于194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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