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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托管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将某个或某些地区交由一国或数国或联合国管理或监督的制度。《联合国宪章》规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增进托管领土居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的发展,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的逐渐发展。依托管协定置于托管制度下的地区称为“托管领土”,主要包括:(1)在委任统治下的领土;(2)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或被敌国割离的领土;(3)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托管领土的管理当局得为一个或数个国家,或为联合国。治理托管领土的托管协定的缔结、更改或修正,应由直接关系的各国议定,普通托管领土经联合国大会核准,战略防区则须经安理会核准。管理当局受托对托管领土行使主权权利,但托管领土不构成管理国领土的一部分,托管地居民不取得管理国国籍,管理国缔结的条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托管领土。管理国管理托管领土,受联合国监督,并对联合国负责。根据宪章建立的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托管领土的管理,协助大会行使有关托管协定的职责,协助安理会监督战略防区的领土。到1950年底,托管协定经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核准的托管领土共11个地区:英国管理下的多哥、喀麦隆和坦噶尼喀,法国管理下的多哥和喀麦隆,意大利管理下的索里,新西兰管理下的西萨摩亚,澳大利亚管理下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比利时管理下的卢旺达-布隆迪,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由于托管地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托管领土已陆续获得自治或独立,所有的托管协定均告终止。原为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下的西南非洲,曾被受任国南非划入自己版图,拒绝置于托管制度之下。196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将西南非洲更名为纳米比亚,结束南非对该地区的委任统治,由大会直接负责管理,但遭南非阻挠。在国际社会声援下,纳米比亚人民经过长期斗争,终于在1990年3月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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