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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书籍:法律辞典

指以国家的名义建立的所有权。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政策以及通说认为,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中国全民所有制财产归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2)国家财产所有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3)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多元化。国家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但是其权利的行使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甚至国有资产代表来代为行使。这些法律政策以及通说表现出许多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痕迹。因为,从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规则上看,一个物权的法律关系,不仅在主体方面,而且应该在客体方面均应该特别确定,但是,前苏联法学所确定的这一概念,恰恰在这两个方面均无法确定。另外,该理论把政府投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控制关系、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该理论也无法反映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国公有财产的实际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国家所有权这一概念的使用仍然是有意义的,尤其是将这一概念用来表达中央政府的所有权时,即从公法法人的角度建立所有权制度时,这一概念是可以成立的。此时,国家所有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归国家所有。二是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三是资金积累。四是税收。中国税收是积累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它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国家财产的重要来源。五是通过法律行为获得财产,具体包括契约行为、接受赠与和遗赠等。六是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七是罚金、罚款。八是征收。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客体范围则非常广泛,具体包括:(1)国家专有财产,如矿藏、水流、国防设施、尖端军事科学技术设施等。专有财产只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单位或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对于国家专有财产,按照法定程序,集体单位或个人可以取得使用、经营的权利。(2)国家专营的企业事业和设施,如铁路、邮电、广播、电视等设施。(3)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4)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国家机关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及国家投入其他企业的财产或权利。(5)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设施。(6)国家所有的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生物化石等。(7)国家在国外的财产。(8)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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