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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说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一国法院不得对别国政府在其领土内的行为作出判决的理论。最早见于美国1892年的昂德希尔诉赫南德兹案。该案系一美国公民就其在委内瑞拉所受的虐待向委内瑞拉革命军司令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当时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富勒指出:“每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一国的法院不得对别国政府在其领土内的行为作出判决。弥补由此行动造成的损失,必须通过主权国家间可行的办法进行。”这一提法被认为是对“国家行为说”理论的经典表述。该案件也因此被奉为“国家行为说”的典型判例而长期为美国法院遵循。与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一样,该说也基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反对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权。但前者主要适用于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豁免;后者则往往适用于诉讼事实与某国家行为有关的第三者诉讼中,被一方当事人援引来对抗法院的管辖权。其产生受1812年“交易号案”的判决确定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深刻影响,而该学说又对主权豁免理论起了支持和促进作用,形成互相影响,并行发展的情形。美国政府对两者的态度在相当长时期内也是一致的。随着美国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立场转变,美国政府对国家行为说的态度也开始改变,其标志一般认为是20世纪60年代初的古巴国家银行诉萨巴蒂诺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否定上诉法院关于古巴征收外国人财产系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判决后,国会即于1966年通过对1964年《对外援助法》的修正案,规定美国法院不得以“国家行为说”的理由拒绝审理涉及外国政府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诉讼。依据此修正案,上诉法院判决又被确认。此外,美国司法实践中还有两项适用“国家行为说”的例外:一是国务院已给予明确的执行政策指示反对某外国行动有效性的案件;二是本质上涉及商业交易的案件,把区分确定主权豁免范围的国家行为性质也导入了“国家行为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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