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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援助

书籍:法律辞典

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1款,国家援助行为包括以下事实构成:(1)国家采取了措施。这里所指的国家除主权国家外,还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家机构,如国家银行。(2)措施具有优惠性,即受援者通过这些措施得到了好处,通常是减少了它们应承担的财政负担。(3)措施引起国家财政负担。有些措施虽然不是直接以国家资金为手段,如国家要求某些国有企业对另一些国有企业无偿给付或者放弃它们应得的报酬,这种做法因为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也被视为国家援助。(4)受援者为企业。在实践中,国有企业虽然不是惟一的受援者,但也是最重要的受援者。(5)援助不具有普遍性,即不是所有企业或者所有生产部门都能获得这种援助。国家援助的方式主要是:(1)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这是国家援助的直接方式,也是欧共体许多成员国通常使用的方式。(2)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国家投资不一定是国家援助。因此,这里应当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投资的基本原则认定国家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援助。随着国有企业逐步民营化,这种援助方式在欧共体越来越不重要。(3)低息贷款。(4)国家担保。国家担保是否可视为国家援助,得与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条件相比较。被担保的企业如果没有国家担保不能得到银行贷款,或者必须支付很高的利息才能得到贷款,这个国家担保就是国家援助。援助金额等于该企业在国家担保情况下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在市场上取得这个贷款所支付利息的差距,再减去该企业为获得国家担保的费用。如果被担保的企业濒临破产,国家援助的金额等于被担保的所有贷款。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1款,不论国家采取何种援助方式,只要它们损害竞争或者能够损害竞争,并由此对成员国间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时,得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欧共体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援助的指南。它们根据适用对象被分为一般援助指南、部门援助指南和地区援助指南。一般援助是指除条约的特殊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所有经济部门的国家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环境保护、促进研究与发展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援助。地区援助是对经济最不发达地区的援助,其条件是该地区在过去三年内,人均生产总值等于或者不足共同体人均生产总值的75%。部门援助是指对因市场饱和或生产过剩而处于衰退中的产业部门的援助,例如对钢铁、船舶制造和汽车制造业的援助。对这些行业进行国家援助的目的是,缩小行业的生产能力,实现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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