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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参政法

书籍:法律辞典

全称为《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是为修正英国《国民参政法》(1918年)而制定的,1928年7月2日由英国议会通过。全文共8条,规定英国成年男女享有同等的选举议会议员和地方政府的选举权。主要内容为:取消《国民参政法》(1918年)对于妇女的议会议员选举权的各种限制(如年满30周岁的年龄限制;在选举区内应有每年价值在5镑以上的土地或处所或住宅等的财产资格限制),规定凡英国已成年男女,不受法定无行为能力的限制,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登记为各选举区的议会议员选举人。这些条件是: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所资格,具有营业所资格而得登记者的配偶。对于在各大学选举区的成年男女,只要具有行为能力,按照规定的选举区内的大学获得学位的,都具有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国民参政法》(1918年)中有关选举人投票权的做法被修改,规定凡在某选举区登记为议会议员选举人,一经登记后,不论性别或已婚未婚,在该选举区选举议会议员时,均得投票。但因住所资格或其他资格而在其他选举区登记者,在总选举时,投票以一区为限。还规定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的做法同样适用于苏格兰。这部国民参政法从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选举权,推进了英国的普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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