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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过失推定”。指若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以及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应当责任。过错推定始见于法国17世纪法学家让·多的过错理论,其后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采纳。英国法中的事实自证原则也包括了过错推定的内容。过错推定的出现,主要是对工业社会事故频发的现实的一种理论和立法上的回应,它通过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加害人负担举证的成本,从而增加了受害人诉讼的积极性和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的一种方法,也是对过错责任的发展。过错推定具有或然性,不能确定加害人过错的等级,自然也无法适用比较过失规则。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也很难推翻对行为人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是:(1)免除了原告对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其没有过错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不能提出反证或者反证未被采信的,则可确定被告有过错。在一些案件中,法律规定了特殊抗辩事由的,被告人必须在证明这些抗辩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3)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因为过错推定责任属于法律推定的一种,依据推定适用的一般规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司法中适用的步骤是:首先,由原告证明加害事实的存在,并证明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或者被告占有、管理、监督下他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其次,被告提出自己无过错的反证,且这种证明程度必须达到法定抗辩事由的标准;最后,法官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确定被告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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