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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用电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方面的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传播通讯设施。(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发生了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国《刑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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