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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出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对1997年刑法第115条第2款所规定的“过失投毒罪”的修改。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或者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所谓“放射性”物质,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中子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所谓“传染病病原体”,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须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仅有上述“投放”行为还不够,还需因此而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后果,方才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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