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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

书籍:法律辞典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种规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也有过失的,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得以减轻或免除。英美法上称为“共同过失”。其中,损害的发生包括损害发生的原因在内。过失相抵规则是基于赔偿责任的公平分担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体现了不得将自己的过失所产生的损害转嫁于他人的公平正义的观念。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和债务不履行,也可适用于其他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中,即使义务人应负无过失责任时也可适用。一般认为,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有两个:首先,赔偿权利人须有过失。赔偿权利人的行为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如果权利人无过失,则不得成为赔偿人责任减免的事由。过失相抵规则中的过失是广义的过失,包括故意在内。赔偿权利人须有过失是指对于其行为可产生权利侵害或债务不履行或其他违法的结果、或者可以发生损害的扩大,须有预见或者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能预见而未预见。赔偿权利人的行为虽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就其为自己的利益或伦理观点上看是不当的行为,因此阻却违法的行为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其次,赔偿权利人的行为应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因此,赔偿权利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其与赔偿义务人的行为的先后顺序不予考虑。赔偿权利人的行为不限于积极行为,消极行为亦包括在内。过失相抵的法律效力在于,当具备其要件时,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主张径自以职权减轻或免除赔偿额。这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性质,通说认为不是抗辩,而是请求权部分或全部的消灭。法院对于赔偿额的减轻或免除属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但一般认为,应有一定限制。如赔偿义务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仅可就赔偿金额作斟酌而不得免除其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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