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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

书籍:法律辞典

指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航空法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它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概括地说,主要特征有四点:(1)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航空活动的中介是空气空间,而围绕地球的空气空间是一个立体存在,并无有形的边界可言。作为一种运输形式,航空与海运、铁路和公路不同,人类的航空活动把世界上所有地理区域连结起来,不受海洋的分割也无高山可以阻挡。在中小国家林立的欧、亚地区,飞机半个小时就可跨越数个国家,因此发源于欧洲的航空法,从一开始就不单纯是国内法,而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航空法国际性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劫持飞机的犯罪,劫机犯很容易把一国飞机劫往外国。要制止这类犯罪必然要求国际立法。航空法的国际性使它成为整个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领空、国籍以及国家之间公法与私法关系,都成了航空法要规范的内容。(2)囊括公法与私法的规范。就调整国家间公法关系而言,1944年订于美国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涵盖了领空主权、飞机的国籍、飞行的五种权利的基本规则。而1963年订立的防止航空犯罪的东京公约、1970年订立的制止劫机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订立的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蒙特利尔公约,则构成“航空刑法”。在私法领域的财产权利、合同与侵权行为法,都是航空法内容,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后来陆续签订的几个修订它的议定书,则构成了“航空私法”系列。作为国际法独立学科的航空法,也与传统国际公法不同,而是兼容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传统上只包括“法律冲突”的程序性规则,又称“涉外民(商)法”。而航空法中所含国际私法则不同,是用国际统一规则制定国际之间私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行为规范,其典型方式如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若将它的修订议定书包括在内,则称“华沙体制”(Warsaw System)。(3)民用航空的平时法。航空器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和平时期是重要的运输工具。战时又可用作武器和军运工具。航空法在其历史发展中,已把规范战时用作武器和军事目的的一套法律规则并入战争法(国际人道主义法),1899年和1907年海牙宣言及规则中都专门有“空战”规则。现代的航空法都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作为民航宪章性的文件——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4)航空法是一门独立学科。航空法既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即国际法与国内法一般法律理论、原则和规则在航空领域的适用;同时又包括了按航空特点逐步演化与发展出来独有的特别规则或者修改了国际国内一般法律规范的规则。因此,航空法是相对独立的一门学科,即既有一般法规的共性又有它自己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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