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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民事主体的联合体。关于合伙是否为民事主体,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在罗法中,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共负盈亏的合同。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规定,将合伙规定为一种契约。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将其规定为一种契约。可见,大陆法系一般都将合伙处理为一种契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合伙视为一种组织和实体。合伙要为民事主体,需备如下条件:(1)需要有合伙字号和负责人,对外以合伙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符合法定的程序,即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必要的登记。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其法律特征是:(1)合伙必须是复合主体,即必须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合而成。(2)合伙的成立和存续,必须以合伙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伙合同不仅要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要规定合伙的负责人以及经营方式和经营目的。规模较大的合伙以及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合伙,一般还需要指定章程或条例。(3)合伙的双层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但在责任承担上分为两个层次: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其次,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这是由民法与商法的立法机制决定的分类。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都受民法典的调整。具备合伙的一般特征的合伙都是民事合伙。商事合伙除具有合伙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以下特征:其一,商事合伙的合伙人是商人,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事合伙还受商法典调整。其二,商事合伙有自己的商号,并以此进行登记。其三,许多国家的立法承认商事合伙有法人资格。英美法中的合伙多属商事合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但合伙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团体。(2)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显名合伙即全部合伙人均参与合伙经营,并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一般合伙;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合伙的一方对合伙进行投资,但是不参与经营,而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3)无限合伙与有限合伙。一般合伙都是无限合伙。有限合伙指至少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结合而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其行为对合伙无任何拘束力,但是一旦他参加了合伙的经营,就要对在此期间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有合伙账目查阅权;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续;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4)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个人合伙指自然人之间组织的合伙。法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联合经营,但是具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合。对法人能否参加合伙,各国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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