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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

书籍:法律辞典

指当事人因法律规定撤销事由的发生,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效力溯及地消灭的行为。合同的撤销与合同的解除虽在效力上均为溯及地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但合同的撤销只能是依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错误等一般原因或各个合同的特殊撤销情形,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方式规定合同的撤销权;而合同的解除则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解除。合同可以撤销的事由一般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的某种事实因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指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相威胁,从而使对方陷入恐惧而违心地订立合同;乘人之危指利用对方客观上的危难情况迫使其订立合同。合同撤销事由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撤销权,当事人也可以衡量自身的利益状况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撤销权。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消灭的,合同有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即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权可因下列情况而消灭:(1)除斥期间的超过,中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2)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抛弃撤销权的。广义上讲,合同撤销的情形还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参见“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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